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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9/26 17:40:00

本网讯(赵建*)年3月20日14时8分许,范某高醉酒后驾驶晋ABP号小型桥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环河线建安村南山底东街路口时,驶入对向车道,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刘某伟饮酒后驾驶的晋HW小型轿车(载齐某荣、刘某渲、刘某楠)发生碰撞,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范某高、齐某荣、刘某煌、刘某楠四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刘某伟所驾车辆因碰撞发生自燃。

经检验鉴定,晋ABP号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介于km/h-km/h之间,驾驶人范某高体内乙醇含量为.8mg/ml;晋HW号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介于27km/h-34km/h之间,驾驶人刘某伟体内乙醇含量为61.0mg/ml。事故导致其创伤性休克致死。

事故责任认定:范某高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行至弯道处越过中心线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刘某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齐某荣、刘某渲、刘某楠无责任。

年4月21日,范某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五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8日被五台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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