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石咀镇南坪村旅游公路以西区域涉及土地、建(构)筑物
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
各乡(镇)、区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发展思路,推动五台山景区“”工程和“五区联创”工作顺利实施,全面提升景区南大门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山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忻政发[]35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年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忻办发[]28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征收补偿与安置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由五台山风景区房屋征收中心组织实施。
三、征收范围
南坪村西河滩两幢住宅楼区域、五台山景区高速出口对面两排房屋区域、南坪村住宅楼西个户住宅一处,上述三个区域内确需征收的土地、建(构)筑物以及附着物。
四、补偿办法和置换方式:
(一)西河滩七层住宅楼置换安置办法:
1、征收西河滩住宅房屋全部采用安置房置换的方式征收。即对被征收户的住宅房屋,按照现有建筑面积1:1置换,每户在原建筑面积基础上赠送10%的建筑面积。安置房面积与被征收房面积有差额的,参照忻办发[]28号文件精神以货币结算差价。
被征收户室内装潢设施和所有的附属物(指不可搬迁物)按重置价评估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征收。
2、地下室的置换补偿。参照忻政发[]28号有关规定,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计算1/2面积,货币量化后,依据安置房成本价折合成对应的住宅安置房面积,予以置换补偿。
(二)西河滩住宅楼一层房屋的安置与补偿
1、对西河滩一层已经出售的22套房按照建筑面积1:1.1的比例用安置楼一层房屋进行置换,地下室的置换办法同本条(一)第2项。
2、对于未出售的26套一层房屋(含地下室)和未运营的地下车库,按重置评估价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村集体。
3、拆除西河滩两幢住宅楼区域所属的土地,仍属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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